安全管理制度

2022-08-11 15:39

海南省儿童认知与行为发展重点实验室(筹)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2022年7月5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营造安全、高效的实验工作与学习氛围与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通知》(教技司[2016]308号)及学校领导批示,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2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包括各研究方向实验室等)为科研型实验室。科研型实验室是指以承担教师和学生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辅助教师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学基本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社会需要和科技前沿的要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的需要,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要做到实验室的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安全的实验环境是实验教学与科技研发的必要保障。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遵守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保障人身安全。

二、实验员岗位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中心办公室管理岗位一职责

(一)负责保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固定资产账目;

(二)负责保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公用仪器;

(三)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消耗品的零星购买;

(四)负责领取和保管各种票据本;

(五)负责实验仪器的借用;

(六)负责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开放申请进行登记和安排;

(七)负责协调学术研讨室讲座、会议等活动的安排;

(八)负责保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钥匙;

(九)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总体环境卫生。

第二条 实验室中心办公室管理岗位二职责

(一)负责维护电脑及网络维护;

(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耗材等维护;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及消防设施的检验和日常管理;

(四)协助办公室管理岗位一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送有关材料;

(五)负责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的签收。

)负责相关科室环境卫生;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有关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

第二条 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人人重视做好安全防患工作。

第三条 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应检查仪器电源和水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

第四条 实验室各房间的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个分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慎重操作,做好防患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并加锁严格保管。

第六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保卫意识,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五防(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窗、水、电)一查(查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财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第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使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环境安全。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等技术措施。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批准。

第七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有关制度进行赔偿。

五、实验室用电的安全规定

第一条 使用电子实验设备前,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二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闻到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三条 不得私拉电线,不得随意改装供电、用电设备。

第四条 不得使用与实验活动无关的大功率用电器,如:电水壶、电磁炉等。

第五条 大功率实验用电设备不得接插在同一插线板上,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应有专用插座,长时间不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应切断其电源。

第六条 保持供电、用电设备周边环境的干燥性。

第七条 避免电线绝缘皮破损、电线老化等现象,地板上的导线应有盖板或护套,电源附近不要摆放易燃物品。

第八条 假期等实验室长时间处于无人状态时,应切断一切电源。

第九条 因违背实验室安全用电制度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各项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等有关制度进行赔偿或接受其它处分。

六、实验室防火的安全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与实验无关的大功率用电器,如使用电壶烧水、电磁炉做饭等。

第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条 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第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五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第六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厨内进行。

第七条 在实验室内和过道的显眼位置,须经常备有正常有效的灭火器材,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实验大楼应设置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应急指示灯。

第八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九条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第十条 下班或放假之前,各分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人员长期不在实验室期间需切断一切电源、火源。

七、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对所有实验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根据本室设备、环境及实验特点,制定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

第二条 仪器室、重点要害部位及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及危险品的场所要重点防护,安全措施到位,必要时设置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第三条 从事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实验中严格控制,防止病原微生物及其污染物的扩散,严格制定人员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室内水电、管线设施必须按要求装配,不准乱接乱拉,随意拆装、改线。各类在用设备应保持完好安全状态,有沟、坑、井、台、洞的地方,应设盖板、护栏、警示牌。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明显位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有效可用。

第六条 实验室钥匙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好门、窗、水、电、气等,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前,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假期有值班,假后复查,确保安全。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实报告案情。凡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八、实验室预约登记制度

第一条 预约使用各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须在实验室网站下载《海南省儿童认知与行为发展重点实验室(筹)使用审批表》(下载地址:http://etrz.qtnu.edu.cn/)填写后,需经实验室审批。

第二条 预约成功后,师生可通过审批表进出实验室,在此期间不得随意将审批表转借他人,超出预约时间之后必须再次预约才可继续使用实验室。

第三条 为保证公平使用公用实验室的仪器,仪器管理员将会按照申请人在预约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审核、安排使用仪器。

第四条 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按预登记的日程安排实验的人员,将通知其课题组,并失去平等预约使用实验室的权利。

九、实验室管理其他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 涉及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的实验或心理咨询,主试需要与被试签署知情同意书与保密协议,一式两份,由主试和实验办保管并根据需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在实验过程中,被试出现任何不适,有权随时退出实验。

第二条 请保持实验室的卫生与清洁。定时安排助管等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保洁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各实验室应建立起实验室工作档案,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认真收集和保存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如实验运行记录、仪器工作记录、维修记录、实验项目、大型精密仪器技术资料和开机记录、学生实验情况、实验教师情况、人员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实验室认真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切实加强对大精仪器、常规仪器、实验动物、两用物资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实验室需要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五条 初次使用仪器者,须先认真阅读该仪器的“操作规程”和“说明书”或在实验员的指导下使用。仪器管理人员将对其进行仪器操作培训(仪器原理、结构、操作和维护等),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当受训人员能独立操作仪器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六条 仪器发生故障后,应对故障时间、故障表现等进行登记。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联系维修事宜。维修后,管理员应保存维修仪器工作单,并标明故障原因、所更换零件的名称和数量、收费金额和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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